赴香港地区个人旅游签注服务指南
一、办理条件
开放赴香港个人旅游城市的居民和居住证持有人。
二、申报材料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提交上述第(一)(二)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赴香港个人旅游签注的意见;
(四)现役军人,除提交上述第(一)(二)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赴香港个人旅游签注的意见;
(五)居住证持有人,除提交上述第(一)(二)项申请材料外,还应交验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目前泉州市公安局官网暂未公布最新消息,仅供参考】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办理期限
(一)福建户籍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签发。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上述期限内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二)福建省外户籍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发。
五、收费标准
赴香港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
六、受理部门
(一)福建省内已开放赴香港地区个人旅游城市(除长乐区以外的福州市区、厦门市、泉州市)常住户口居民,可在上述城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福建户籍居民,户籍在已开放赴香港地区个人旅游城市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地属于已开放赴香港地区个人旅游城市的,也可向登记备案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在已开放赴香港地区个人旅游城市的,向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持有已开放赴香港地区个人旅游城市签发的居住证持有人,向居住证签发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各县、市(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受理地址:点击查看。
泉州 22180147 南安 86390575 惠安 87390122 晋江 85682693 石狮 88719081 安溪 23265027 永春 23880860 德化 23528868 泉港 87987677 洛江 22213118 台商 27393080
八、附件下载
·关于同意_____________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