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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冠医保报销政策最新2023(四川新冠医保报销政策最新2023规定)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1-09 12:58:36
The Beginning

  2023四川关于新冠医保报销政策如下: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川医保发〔2023〕1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决定对我省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医保支付政策,提高基层就医报销水平

  住院报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

  门诊报销:对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门急诊费用,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含临时支付政策范围)的,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由统筹基金直接按70%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支付额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封顶线。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临时纳入药品)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专项保障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现行相关医保政策执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不纳入DRG/DIP支付范围,实行按项目付费。

  二、执行临时医保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将清肺排毒合剂(新冠1号)等医院制剂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川医保发〔2020〕3号)中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治疗医疗机构制剂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药品纳入医保:将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复方氨酚烷胺(口服常释剂型)、小儿氨酚黄那敏(口服常释剂型)、氨咖黄敏(口服常释剂型)、氨酚麻美(口服液体剂)、贝诺酯(口服常释剂型)共5种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甲类药品管理,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三、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患者在线诊疗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按各地现行线下诊查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专家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价格政策执行,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项目执行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四、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提升医保保障能力

  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成本。

  各地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

  在此基础上,医保基金确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适时推动省内基金调剂。

  五、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

  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

  各地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

  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完成信息系统适配改造。

  充分发挥经办力量,推进服务下沉,各级经办机构要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等经办服务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地区、城市社区健康宣传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

  六、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等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

  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疾控部门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

  加强协调联动,确保不折不扣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本通知事项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1月8日起)。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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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TAG:医保  冠状病毒  医疗机构  患者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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