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首次办理护照指南
一、办理条件
1、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即可凭身份证提出申请普通护照。
2、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还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
3、不予办理情形: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①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② 无法证明身份的;
③ 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④ 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⑤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⑥ 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⑦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⑧ 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签发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材料
1、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2、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4、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国家移民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材料;
5、未满十六周岁的,由其监护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6、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提交(一)、(二)、(三)、(四)项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7、现役军人除其提交第(一)、(二)项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以及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三、办理方式
由申请人本人(未满十六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2、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4、申请人领取证件。
五、办理时限
1、居民在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2、跨省异地申请普通护照的签发时限为20日。
3、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上述时限内签发普通护照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普通护照的签发时限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4、公民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对具备下列加急事由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相应材料,对批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① 因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② 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③ 紧急出国出境参加会议谈判、签订合同;
④ 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
⑤ 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需要立即出国出境的。
六、办理费用
收费标准:护照120元/本。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1993〕价费字16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七、办理地点
各区出入境管理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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