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申请办理台湾通行证需要材料:
1.提交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申请人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免交,但要提供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在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现役军人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属于非广东省户籍的申请人,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还需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2.首次申请、换补证件或所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为广东省外签发且首次在韶关申请签注的的申请人须提交经广东省公安厅照片检测中心测试合格的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规格48X33mm)及照片回执.(相片基本要求:不得对人像特征(伤疤、痣、发型等)作技术处理,申请人头发不得遮挡眼睛,不得化浓妆等。)
3.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须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以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应当采集或核验指纹;
申请人因手指伤病无法捺印指纹且受理机关无法判断的,需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并在手指伤病痊愈后到受理机构换发通行证、补采指纹。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赴台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多次签注的,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3)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上述证件及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复印件。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由其生母(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还须交验本人出生证明和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应邀赴台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5)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6)赴台学习的,提交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
(7)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8)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9)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6.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每次申请都须提交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 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格式可于办证大厅领取或在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网www.gdcrj.com下载,请使用A4纸打印),所申请的证件种类、次数、时限必须与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意见一致, 但持“赴台批件”应邀赴台的除外;
7.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