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象:
1、成都户籍居民;
2、省内按需申领地区户籍居民;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省内非按需申领地区(甘孜州、阿坝州及凉山州木里县)户籍居民:
(1)持有我市签发的有效居住证;
(2)在我市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
(3)其他人员。
4、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外省户籍居民(备案地非我市的登记备案人员除外):
(1)持有我市签发的有效居住证;
(2)成都户籍居民的父母、配偶、子女。
(3)其他人员。
5、驻蓉部队现役军人。
办理条件
1、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2、再次申请港澳签注
办理流程
现场签注:自助机进行自助续签,三分钟搞定
网上预约: 点击进入(除了预约功能,还可以进行查看签注状态以及查看签注办理进度)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港澳通行证的还需提交《四川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各出入境办证大厅免费获取)。
(二)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可交验户口簿,非按需申领地区户籍居民还需交验户口簿原件(持有效通行证申请签注的可免交),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军校学员证),并提交复印件(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一式一份)。
(三)符合条件的外地户籍居民还需交验以下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一式一份):
1、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交验有效的成都市居住证(学龄前儿童可交验父亲或母亲的居住证);
2、在我市就读人员交验学校出具的加盖学校行政公章或学校教务处公章或学校研究生处(院)公章的在读证明;
3、属于成都户籍居民亲属的交验成都户籍居民的身份证或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在蓉子女出具的书面关系说明);
4、其他人员提交与户籍地一致的申请材料。
(四)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交验一方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一式一份);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一式一份)。
(五)申请团队旅游签注的免交其他材料,外地户籍居民申请个人旅游签注的需提交有效的成都市居住证。
(六)属于军人、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七)申请换发港澳通行证的或者持有效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提交通行证原件与复印件(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一式一份);证件遗失或被盗的,提交相应情况说明。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携带办理该业务所需的申请材料,前往出入境办证窗口办理。(注:如果不是成都户籍的首次办理(含同时申请旅游签注)需要先提前预约哦,点击查看:)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出入境部门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受理要求,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因私出境证件受理回执》。
(三)申请人完成缴费,需要邮寄证件的扫描《受理回执》左上角二维码办理邮寄手续。
(四)本人或委托他人在预约取证时间领取证件,领证时提交取证回执、本人身份证或代取人身份证,回执遗失的由本人持身份证领取证件。
四、申请提交:
(一)申请人须本人提出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提交申请:
1、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应由一名监护人陪同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
2、持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二)首次申请港澳通行证的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均应当采集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的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三)成都户籍居民申请个人旅游签注、外地户籍居民申请团队旅游签注的(登记备案人员除外),也可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各区市县出入境接待大厅自助服务区自助申请,申请时需提交港澳通行证、缴费用银行卡。
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一式一份
五、办理时限: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省内户籍居民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外省户籍居民办理时限为20个自然日;
持通行证申请签注,符合自助办证条件的立等可取,其他人员在成都市出入境接待中心申请的2个工作日后签发,在区市县出入境接待大厅申请的3个工作日后签发。
需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六、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6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二次有效签注30元/件。
七、办公地址及办公时间: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西路2号(天府广场四川省科技馆西侧)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
八、办理机构
市、县级出入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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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十、温馨提示:
(一)持有效通行证申请签注时,通行证的有效期应比拟申请的签注有效期多20天以上;申请新签注时,证件上仍在有效期内的同一前往地的旧签注将被注销。
(二)您可通过以下方式了解更详细办证信息:
咨询电话:028-86407769 监督投诉电话:028-86407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