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探亲签注办理如下:
一、办理条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办理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3、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1)亲属在港澳定居的,提交亲属的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亲属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2)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香港进入许可、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澳门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3)亲属在香港就学就业的,提交香港进入许可、有效旅行证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的在澳就业证明复印件、有效旅行证复印件;在澳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在学证明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4)中央政府驻港澳机构人员内地亲属赴港澳探亲,按有关规定办理。
4、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两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5、外省户口居民还需提交湖南省居住证;
6、提交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申请流程
本人填写申请表—人工窗口受理—缴费—领证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按规定提交材料,核验指纹信息;
3、窗口受理后,支付办证费用,即可办结;
4、现场领证:收到或查询到证件已经办理成功可以领取的时候,拿好证件办理回执前往指定的办证大厅领取证件;邮寄领证:等待快递员上门,拿好证件办理回执及支付邮寄费用即可领证。
四、办理地点
五、办理时限
(一)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
(二)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为7个工作日。
(三)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四)符合跨省异地申请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
(五)申请人因奔丧、治疗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及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紧急事由,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加急办证服务。申请人需按照急办事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领证时限。
六、办理费用
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60元/证;往来港澳地区一次有效签注15元/项次,一年以下(含)多次有效有效签注80元/项次;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120元/项次;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160元/项次;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40元/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