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社保补贴政策
一、补贴类别及标准
(一)社会保险补贴
1.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招用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企业招用外省脱贫人口,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劳务派遣企业仅限于招用非派遣用工人员。
补贴标准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外省脱贫人口所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2.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招用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可申请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所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所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36个月补贴期满后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一次性延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期限。
4.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为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所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5.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所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6.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大学生(大学生村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民在锡首次成功创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创业对象以用人单位形式参保的,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创业对象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的,按其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的50%给予补贴。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7.创业实体注销社会保险补贴。企业骨干、小微创业者、大学生(高校在校生、大学生村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农民,首次在锡注册登记起3年内,且经营期间正常纳税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创业实体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创业实体注销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其经营期间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8.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2022年2月10日后(含2月10日),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产假期间,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为女职工生育二孩产假期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50%,三孩按80%。补贴月份从生育二孩或三孩第一天所在月份起算,共补贴6个月。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通过公益性岗位招用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申请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对于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全日制岗位按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非全日制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特别帮扶
为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残疾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确保其稳定就业,上述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再次失业并重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被企业吸纳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仍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以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首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外省脱贫人口,可累计享受不超过60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补贴申领材料
(一)社会保险补贴
1.用人单位申领补贴的,需填写相应社保补贴申请表,并提供补贴申领人员花名册。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另需提供创业人员相关身份证明;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另需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另需提供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
2.灵活就业人员申领补贴的,需填写相应社保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个人身份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另需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另需提供创业人员相关身份证明;创业实体注销社保补贴需另提供创业人员相关身份证明和创业实体存续期间缴税凭证等材料。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申领补贴的,需填写相应申请表,并提供补贴申领人员花名册。
(三)其他事项
补贴申领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线下申请的,经办人员拍照上传后,原件返还申领单位或当事人,具体表单可通过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s://hrss.wuxi.gov.cn/)下载中心下载。
三、补贴申领程序
(一)申请
按照属地原则,纳税单位向其纳税所在街道(镇)、非纳税单位向单位注册所在街道(镇)人社业务经办部门申请,灵活就业人员可就近向街道(镇)人社业务经办部门申请,非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申领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可向创业实体注册所在地街道(镇)人社业务经办部门申请。
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通过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或公益性岗位补贴。
除参保中断情况外,首次申领后无需重复申领。用人单位如有新增补贴享受人员的,须提供新增补贴人员花名册。
(二)审核
街道(镇)人社业务经办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审核工作,主要对申领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
(三)复核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复核工作,主要对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核结果的合理性、补贴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复核。
(四)核验汇总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核验汇总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月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到账后,对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进行核验汇总,形成当期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实际补贴金额以及补贴人数的核验汇总材料。
(五)公示
核验汇总完成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将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单位或个人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发放
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按月发放,由区人社和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对于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资金拔付申请,财政部门及时落实资金,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及时进行发放。
四、其他事项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或个人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数据,并加强对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补贴审核、发放情况的监督指导。市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各区财政部门补贴资金拔付情况的监督指导。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或个人的医疗、生育保险费数据。
(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在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用依法缴纳到账后方可发放。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与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合并计算。外省脱贫人口与外省贫困劳动力为同一人的,补贴享受期限合并计算。企业同一时间段内同时符合享受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或女职工同时生育二孩三孩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实行市、区两级政府共担机制。在我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期间内,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通过统筹失业保险基金、中央、省、市和区就业补助资金予以安排。如国家、省失业保险扩大支出试点政策发生变化,将根据资金支出情况重新调整。
(四)用人单位或个人在申领补贴时,应诚实守信,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并将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用人单位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应告知职工本人。对虽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但处于就业状态的职工,用人单位通过采取为其办理退工手续、经失业登记并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短期内(6个月内)又重新录用的方式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不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对按规定办理企业裁员手续,6个月内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的情况除外。
(五)对因账户冻结、单位注销、个人死亡等原因造成补贴资金年内无法发放到位的,经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并向社会公示后,根据资金来源渠道申请上缴财政。市财政根据各区财政上年收回资金在下一年度进行资金结算。
(六)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做好资金的审核、拨付、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定期组织抽查。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2022年10月14日)起执行,如国家和省对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原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区社会保险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核具体操作办法》(锡劳社就〔2009〕26号,锡财社〔2009〕22号)同时废止。江阴市、宜兴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