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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哪些情况不需要办理车辆变更手续?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2-01 13:13:23
The Beginning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不需办理变更登记:

  (一)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出入口踏步件,加装的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

  (三)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加装的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

  (四)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但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喷涂和粘贴车身广告需经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处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在车身上做广告。

  2、在机动车车身外喷涂、粘贴标识的(不含车窗玻璃、前、后风挡玻璃),允许喷涂和粘贴的内容为:单位名称、标识、电话、地址、网址。喷涂字迹应端正,字号大小不得大于车身高度的10%;字迹和标识颜色面积不得大于车身主体颜色的1/3,不得改变车身整体颜色,原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的车身颜色不变。

  3、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应在车身后部喷有与号牌字体相同,放大倍数应为号牌字体的2.5倍的放大号,字迹颜色应与车身颜色色差分明;厢式货车和封闭货车在车身两侧分别喷有统一的“厢式货车、封闭货车”字样;大型货车和大型客车车门两侧应喷有载重吨位及乘员人数字样,字迹要端正,颜色与车身颜色色差分明。

  (五)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可以加装符合下列规定的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换轮毂。

  1、加装/改装车顶行李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车顶行李架后,车辆高度增加值应小于或等于300mm,行李架的长度、宽度方向上均不应超过车身顶部,行李架与车身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2、加装出入口踏步件(踏板)。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的出入口踏步件不应具有载货功能,纵向上应在前后车轮之间,横向上单侧超过车辆侧面应小于或等于50mm且不得超出车辆宽度,出入口踏步件与车身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且不应构成外部凸出物(边和角的圆角半径应小于或等于5mm)。

  3、换装散热器面罩(进气格栅)。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换装散热器面罩不应改变车辆长度宽度,不应构成车外凸出物,不应改变原车的前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原散热器面罩预留车辆品牌商标或厂标的,换装的散热器面罩应保留上述标识。

  4、换装保险杠。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换装保险杠时,不应改变车辆长度宽度,不应构成车外凸出物,车辆的接近角和离去角不受到影响,不改变原车设置的外部(包括前部和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5、更换轮毂。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可以换装不改变注册登记轮胎规格的其他形状的轮毂。

  》》

THE END

TAG:车身  加装  不应  换装  行李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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