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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1月1日以后在南京出生,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儿童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说明:
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须由申请儿童父母双方亲自到场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2.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与原证信息一致;
3.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口登记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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