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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市户籍人员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的;
2.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编制或者从业人数符合当地县级公安机关规定人数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3.经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等宗教活动场所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4.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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