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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公租房的合同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
根据《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资格定期复核制度。经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四条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或产权单位主导,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人或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管理和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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