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
根据《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兰医保[2021]34号:
一、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一)参保城乡居民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具体报销比例为:
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5%;三级乙等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5%。
(二)参保城乡居民分级诊疗和重大疾病病种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上调至75%。
二、住院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参保城乡居民在参保年度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调整为5万元。
★患者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原级别标准)依次递减20%,但递减不得低于原标准的50%。
★分级诊疗病种不设起付线,执行定额报销,患者住院自付部分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但需严格执行转诊转院制度。对于符合分级诊疗病种诊断但未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患者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医保结算标准为三甲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分级诊疗病种定额标准的30%报销,三乙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50%报销。对不符合分级诊疗病种诊断的参保患者自主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正常报销。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且不计入患者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封顶线计算基数。
三、大病保险政策
(一)全省参保的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50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
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
(二)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贫困人口执行倾斜保障政策。全省参保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25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
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5%;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0%;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5%;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0%;10万元以上报销85%。
(三)将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入大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最高补偿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