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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前湾新区量化积分指标赋分标准表
省级和市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
类别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审核评分部门 | 审核形式 | 所需证明材料 |
省级共性指标 | 年龄 | 年龄在55周岁(含)至60周岁(含)区间的,得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1分,最高限20分。 | 公安分局 | 系统自动评分 | 居民身份证 |
(100分) | (20分) | ||||
文化程度 | 高中(中职)学历及以下得5分; | 教育文体和 |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 1.2002年(含)前大专(高职)及以上学历,提供学历证书原件; | |
(10分) | 大专(高职)学历得8分; | 旅游局 | 2.2003年(含)后大专(高职)及以上学历,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在线验证证明。 | ||
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以上得10分。 | |||||
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 |||||
职业技能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五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五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得3分; | 人力资源和 |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 1.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及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 | |
(10分)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四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四级,得5分; | 社会保障局 | 2.涉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提供资格证书和评审表。如是外地取得,还需提供当地人社部门或职称管理部门公布的文件。 |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三级,或获得初级职称,得8分; |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二级及以上,或获得中级及以上职称,得10分。 | |||||
按最高职称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计分,不累加计分。 | |||||
缴纳社保 | 在本省范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每个月得0.5分,最高限30分。 | 人力资源和 | 系统自动评分 | ||
(30分) | 社会保障局 | ||||
居住时间 | 在本省范围累计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每满1个月得0.25分,最高限30分。 | 公安分局 | 系统自动评分 | 浙江省居住证 | |
(30分) | |||||
市级共性指标 | 就业 | 在本市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或持有本市工商营业执照或流转土地合同从事农林牧渔生产,连续1年以上的,得10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分局、社会事务管理局 | 系统自动评分、 | 1.劳动合同原件; |
(150分) | (10分) |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 2.营业执照副本; | ||
3.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 |||||
住房 | 居住在企业集体宿舍的、居住在已列入政府公租房计划的公租房的、居住在住建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城市合法租赁房屋的,得10分;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商品住宅(含公寓房)的,得20分。 | 公安分局、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系统自动评分、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 1.企业出具与申请人(配偶)居住证地址一致的集体宿舍证明原件(承租人为配偶,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 | |
(20分) | 2.租房协议原件(承租人为配偶,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 | ||||
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配偶、子女名下的,同时提供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 | |||||
紧缺岗位 | 符合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中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得10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 1.劳动合同原件; | |
(10分) | 2.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 | ||||
投资纳税 | 在本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满1000元得1分,最高限10分;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实际缴纳税收总额(除个人所得税外)乘投资比例后的金额,每1万元得1分,最高限10分。可累加计分,最高限10分。 | 税务局 |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 1.个税所得税纳税记录; | |
(10分) | 2.个体户业主或企业投资者提供税收完税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投资比例情况。 | ||||
市级共性指标 | 带动就业 | 在本市创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的,带动就业1人得1分,最高限10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 1.营业执照副本; |
(150分) | (10分) | 2.带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 |||
发明创造 | 在本市获得有效发明专利的原始发明人(排名前二位),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得20分、12分、4分;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技术奖的,得20分,最高限20分。 | 市场监管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 专利证书原件、荣誉证书(表彰文件)原件。 | |
(20分) | |||||
表彰奖励 | 在本市获得各级党政部门、群团(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颁发的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按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分别得20分、16分、10分。最高限20分。 | 政法委 |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 荣誉证书(表彰文件)原件。 | |
(20分) | |||||
参与公益 | 在宁波We志愿平台(网址:www.nbzyz.org)、志愿浙江、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并服务满24小时后,每增加5小时得0.3分,最高限30分。 | 团工委 |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 服务时间证明材料。 | |
(30分) | |||||
无偿献血 | 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献全血每100毫升得1分,献血小板每1次得2分。可累加计分,最高限10分。 | 社会事务管理局 |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 献血证或电子献血证。 | |
(10分) | |||||
无偿捐献 | 在本市登记成为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志愿者的,各得1分;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均得10分;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捐献人体器官、遗体、角膜的均得10分。可累加计分,最高限10分。 | 社会事务管理局 |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 1.造血干细胞入库登记荣誉证书(爱心卡或电子入库登记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人体器官(遗体、角膜)捐献登记卡、捐献证书; | |
(10分) | 2.结婚证、户口本或直系亲属证明。 | ||||
市级共性指标 | 违法失信 | 近3年内因行政处罚或失信行为被列入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违法犯罪情形除外),每项(次)扣10分。 | 发展和改革局 | 人工核查评分 | 无需提供材料。 |
违法犯罪 | 近3年内申请人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次扣20分;申请人近3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每次扣60分;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实行积分冻结,冻结期为2年。 | 公安分局 | 人工核查评分 | 无需提供材料。 |
宁波前湾新区个性指标赋分标准
类别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审核评分部门 | 审核形式 | 所需证明材料 |
区级个性指标 | 见义勇为 | 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国家、省、市、区级分别加12分、10分、8分、6分。最高限12分。 | 公安分局 |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 由公安部门确认的关于见义勇为的证明材料或荣誉证书原件。 |
(50分) | (12分) | ||||
表彰奖励 | 在新区获得党工委管委会颁发的各类先进、荣誉称号或被评为优秀外来创业从业人员荣誉称号的,得6分;获得新区群团(总工会、妇工委、团工委等)颁发的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得3分。可累加,最高限12分。 | 政法委 |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 荣誉证书(表彰文件)原件。 | |
(12分) | |||||
党员管理 (10分) | 1.在新区入党成为正式党员或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新区并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得3分; | 组织部 |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 1.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所属基层党委出具的在新区入党并成为正式党员或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新区或作为流动党员流入到新区并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相关证明; | |
2.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证》到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报到,相对固定、长期(一般指6个月以上)参加本地组织生活并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得2分; | 2.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所属基层党委出具的积极开展各项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时长的证明材料; | ||||
3.积极参与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所属基层党委开展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满24小时得3分,每增加8小时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 3.荣誉证书(表彰文件)原件。 | ||||
4.获得拥有发展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颁发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得2分。 | |||||
以上可累加,最高得10分。 | |||||
社会治理 (6分) | 1.加入新区流动人口融合性社会组织并取得会员身份,参加融合性社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总时长满30小时,得2分; | 各镇(社工委)、 |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 1.融合性社会组织出具的积极参与各类活动、各类活动总时长的证明材料; | |
2.积极参与新区基层治理建设,任网格长、网格员、微网格员、民情联络员等1年以上的,得2分; | 政法委 | 2.所在镇(社工委)出具的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建设的证明材料; | |||
3.持宁波颁发有效期内的人民调解员证书的,得2分。 | 3.人民调解员证原件。 | ||||
区级个性指标 | 兵役情况 | 退役军人,得5分。 | 社会事务管理局 |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 退出现役证原件(《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转业证》的)或县级人民政府武装部门出具的证明。 |
(50分) | (5分) | ||||
公益捐赠 | 个人近5年内,在本市内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捐款,捐赠每满1000元得1分,最高分限5分。共同捐助的按实际捐赠数额的平均数计算。 | 社会事务管理局 |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 1.公益性社会组织出具的财政部门监制的《公共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 |
(5分) | 2.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出具的财政部门监制的《公共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