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苏州医保家庭共济条件:
1.主账户人
(1)是苏州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2)历年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也就是医保个账有钱);
(3)目前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医保正常缴纳)。
2.家庭成员
(1)只能是是主账户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配偶唯一、父母限制数为2、子女数暂不限制,主账户人不可与配偶父母设立家庭共济关系);
(2)家庭成员为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
3.使用范围
(1)支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支付家庭成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并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相关规定;
(3)支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
(4)缴纳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
(5)支付家庭成员购买本省及设区市政府指导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注意事项:
1.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应先使用其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部分,以及本人无个人账户的,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
2.主账户人和家庭成员只能加入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如需变更家庭共济关系,可在退出后再加入新的家庭共济关系。
3.主账户人因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等原因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或其他终止职工医保关系情形的,家庭共济关系相应终止。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