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县(市)财政局,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
依据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黑医保发〔2022〕58号),全面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22〕9号),实现省、市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同城同待,现就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个人账户划入和使用
自2023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账户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计入,其余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月定额划入,月定额划入标准执行省直退休人员90元/月,并随省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在职转退休人员,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参保人医保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的,个人账户余额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也可申请办理医保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参保人因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办理终止参保时,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一次性支取。
二、门诊共济待遇保障标准
参保人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保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予以支付。年度起付标准为400元,在职人员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级别支付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计入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之内。
参保人因急诊死亡或在同一所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转住院不间断治疗的,按住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