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无房租住商品住房(提供租房发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途径、办理流程与“”基本一致,在“基本信息”栏目下只需将【租房类型】选择为“无房租房(租房发票)”。填写内容与上述“公租房”提取要求一致(可参考【图例】进行填写),需上传租房发票原件影像(必须明确标识为房租发票,例如票面应体现“房租”“租房”“个人出租房屋”等字样)。
如个人同时申请办理约定提取,约定周期可选择按月或按季。每个周期提取金额自动转入申请人约定的公积金用卡账户中。提取满一年后需重新申请。
通过柜台办理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和租房发票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个人授权委托书》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提示: 1.租赁开始时间、租赁终止时间以开具的租房发票对应的租赁月份为准。
2.如租房发票中未能展示“月租金、租赁开始时间、租赁终止时间、租房支出和租赁房屋地址”,还需提供租房合同原件。
3. 如租房发票显示的租赁时长不满一年的,可在发票金额提取完毕后,使用新租房发票申请提取。
4..除了住房管理部门(包含所在街道)可代开发票之外,开具发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本市住房租赁资质。
5.缴存人支付的房租应符合租房区域的合理水平。对于租金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审核人员应进一步核查租房行为的真实性。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虚假租房行为的,该提取业务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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