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8号)
(二)关于转发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函〔2019〕138号)
二、补贴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近3年不存在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取技能补贴行为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各类人员(全日制在校生、财政供养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已退休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除外)。
(一)我市户籍城乡劳动力;
(二)持有我市核发的有效居住证的外省在粤务工人员、省内外市异地务工人员,以及持有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在粤就业的港澳台人士;
(三)余刑在24个月内的在粤服刑人员和强制戒毒人员。
其中,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镇困难家庭(指持有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的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对象以及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每人每次500元的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注:属外省在粤务工人员须持有我省核发的有效居住证,属在粤就业港澳台人士须持有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证。
三、补贴标准
广东省核发的、纳入补贴范围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按我省现行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执行(附件1至6)。
四、申领条件
(一)申请人为我市户籍或持我市核发的有效居住证,自费参加培训或自学提升技能、取得相应证书且符合条件的,可向户籍地、常住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可申领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证书包括:我省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我省核发的、纳入补贴范围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五、申领期限
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六、办理流程
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个人,应于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http://ggfw.gdhrss.gov.cn/YCZG)按要求,逐项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向户籍地或常住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符合享受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条件的,应一并提出申请。
注:1.申请人应优先使用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须开通金融功能)申领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2.未注册用户请先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http://ggfw.gdhrss.gov.cn/gdggfw/index.shtml)注册并完成实名制认证后方可申领补贴。
七、申请材料
(一)我市户籍人员。上传户籍证明,如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或个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
(二)市外户籍人员。上传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正、反面。
(三)港澳台人员。上传有效期内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同胞返乡证正反面(相关证件如无显示目前具体居住地的,需额外提供显示目前具体居住地的相关有效证件)。此类人员申请补贴,还须上传广东省居住证,且取得的证书、社会保障卡均使用广东省居住证号办理。
(四)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镇困难家庭(指持有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的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对象以及残疾人,身份认定材料(仅限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人员提供)。
(五)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非全日制在校生、非已享受离退休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身份认定材料(仅限系统提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在校生/退休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可申报”而实际确不属于提示人员类别的申请人提供),其中,证明非全日制在校生,需提供学信网学历截图、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提供单位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注:根据人员身份上传有效身份证明并上传申请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须开通金融功能)或银行卡正、反面或存折首页。
八、其他事项
(一)参加培训时符合申领条件、但审核补贴发放时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二)已在企业或培训机构享受免费技能提升培训的劳动者,不得重复申领该培训项目的技能提升补贴。
(三)同一证书只能申领一次补贴,且以本次申领成功之日起计算一年内不能提出下一次申请;每个技能等级只能申领一次补贴(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已享受过技能提升补贴的人员再次申领补贴时,需提交更高层级的证书(可跨工种);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与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不得重复申领重复享受。
(四)申请人获得我市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以申领补贴时公布的最新目录为准)范围内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可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五)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文件规定,劳动者向户籍地、或者求职就业地、或者常住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技能提升补贴申请的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此后应按粤人社规〔2019〕18号文的有关规定,向户籍地或常住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九、经办机构
序号 | 单位 | 联系方式 | 地址 |
1 | 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开发 管理服务中心 (香洲区经办机构) | 0756-2227199 | 香洲区兴华路5号206室 |
2 | 珠海市金湾区职业训练指导 服务中心 (金湾区经办机构) | 0756-7263580 0756-7221079 | 金湾区金鑫路137号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C1栋3楼306、307室 |
3 | 珠海市斗门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斗门区经办机构) | 0756-2782479 |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中兴南路477号三楼就业促进股 |
4 |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社会事业局 (高新区经办机构) | 0756-3381196 | 珠海市高新区港乐路1号大洲科技园A区1楼政务服务中心 |
5 |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 社会事业局 (万山区经办机构) | 0756-8687863 | 珠海市保税区利是达大厦816室 |
十、附件
1.《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职业(工种)及专项职业能力补贴(指导)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6号)
2.《关于公布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第一批新增补贴工种(项目)和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187号)
3.《关于公布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第二批新增补贴工种(项目)和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95号)
4.《关于公布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第三批新增补贴工种(项目)和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344号)
5.《关于公布2021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第一批新增补贴工种(项目)和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144号)
6.《关于公布2021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第二批新增补贴工种(项目)和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240号)
附件:
1.附件1 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职业(工种)及专项职业能力补贴(指导)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6号).pdf
2.附件2 关于公布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第一批新增补贴工种(项目)和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187号).pdf
3.附件3 关于公布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第二批新增补贴工种(项目)和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95号).pdf
4.附件4 关于公布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第三批新增补贴工种(项目)和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344号).pdf
5.附件5 关于公布2021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第一批新增补贴工种(项目)和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144号).pdf
6.附件6 关于公布2021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第二批新增补贴工种(项目)和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24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