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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龙湾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环卫行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暂行)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3-03 16: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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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湾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环卫行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暂行)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有序推进龙湾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11号)、《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政令〔2014〕147号)、《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温住建〔2018〕37号)和《温州市区公交、环卫一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温住建发〔2020〕24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责分工

  属地街道办事处或用人单位负责受理申请和初审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审核(核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工作,区住建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住房条件及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

  二、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龙湾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在龙湾区环卫行业从事一线工作的非温州市区户籍的环卫工人家庭。

  (一)住房困难家庭申请龙湾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主申请人应具有温州市龙湾区居民户籍。

  1.申请家庭成员包括:(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4)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申请人已婚(含离异、丧偶)或单身未婚已满35周岁的可以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

  申请人配偶或子女因就学、服兵役、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的,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2.离异人员的未婚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未注明监护权的以同户口的父(母)为归属,但离异双方仍在一个户口内的,只能申请一次,且以先申请人员为准。

  3.申请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独立家庭申请:(1)已成年且未婚;(2)未成年且父母双亡;(3)未成年且其父母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环卫行业从事一线工作的非温州市区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包括具有《浙江省居住证》或已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证明》的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具有温州市区户籍的环卫一线职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按照《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执行。

  三、申请条件

  (一)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在温州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且一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住房核定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1.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或已补交市场差价并交易未满一年<含>的。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2.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3.征收的房屋。

  (1)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待安置建筑面积计算;

  (2)实行货币补偿未满5年的,按货币补偿安置协议面积计算。

  (3)被征收人的家庭成员享受人均保底安置政策未满一年(含一年)的,其保底安置面积计算。

  (4)因房屋征收租住由政府提供的临时周转房或一次性周转补助的。

  (5)实行房票补偿安置的,房票持有期间,按房票安置协议面积计算。

  4.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屋登记部门备案的期房。

  5.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参照区税务局对该非住宅的评税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计算;无评税价格的,按申请家庭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计算。

  6.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将房产转移登记给近亲属,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范围。

  7.2016年11月30日前原属于农业户口的家庭,户籍所在地同一户口簿直系亲属已批建的宅基地住房。

  8.按我区房屋征收政策可视同为合法建筑的房屋。

  9.在我区拥有的唯一住房被鉴定为危房纳入治理,且在市区无其他住房,自腾空管控之日起至解危安置止,凭有效鉴定报告按无房核定(原已享受我区危房治理有关政策补偿的除外)。

  10.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二)家庭经济状况条件

  1.收入条件

  (1)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无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2)环卫行业中从事一线工作满一年(含)以上的住房困难家庭中,人均年收入低于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0%(含);具有市区户籍的人均年收入低于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0%(含)。

  每年1月1日起执行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温州市统计局颁布的数据为准。

  2.车辆条件

  购有12万元以上(含)或2辆以上(含)非营运车辆,或上述车辆已出售但未满一年(含)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车辆价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非“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非营运车辆不包括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名下营运车辆产生的收益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申报和核定范围。

  3.工商条件: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30万元(含),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营业执照吊销未注销满一年(含)的、认缴出资额变更满一年(含)不再作为认缴出资额审核的限制条件。

  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条件审核要素包括:工商、车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死亡、婚姻等七类相关信息。

  四、申请材料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人可通过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窗口、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方式进行线上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签署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等查询授权书,并上传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有以下情形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劳动年龄段零收入对象须提供无劳动能力证明原件一份,但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不在此限。无劳动能力证明是指人社局出具的无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残联出具的残疾人无劳动能力证明。

  (3)拥有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须提供车辆购置税发票(非“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复印件一份。

  (4)实物优先配租家庭,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①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

  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申请家庭成员中须持有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服役部队颁发的优抚证件之一:《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等。

  ③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

  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颁发的英雄模范证件。

  ⑤市级以上总工会颁发的市级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证书。

  ⑥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的见义勇为证明。

  ⑦户籍地街道出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相关证明。

  ⑧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经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特殊病种患病证明。

  ⑨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2016年11月30日前原属于农业户口的家庭,应提供户籍所在社区出具的地宅基地情况证明。

  (6)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提供补偿安置协议、临时周转房或一次性周转补助协议。

  (二)在龙湾区从事环卫行业一线工作的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线上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签署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等查询授权书,并向用人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等材料。

  3.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连续一年以上的全职聘用劳务合同或在市区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证明。

  五、审核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住房保障业务办理点提交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签署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查询授权书。

  (二)受理初审

  属地街道办事处或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申请材料提供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初审单位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在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上提交初审结果,并将初审合格的相关材料转送区住建局。

  (三)联合审查

  1.区住建局完成相关资料汇总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分别向区民政局和区资源规划分局发起申请家庭住房、经济状况查询和联合审核要求:

  (1)区住建局通过信息系统反馈的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查询有关申请家庭的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等信息。若对获取的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信息存有异议的,可向区相关部门核实,相关部门应自收到之日起5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审核结果,审核结果报告包括申请家庭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情况。

  (2)区住建局通过浙江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向区民政局发起审核(核对)家庭经济状况要求,应提供给区民政局的信息包括:查询授权书、以申请户为单位的申请人姓名、身份证等;区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具体内容包括家庭收入的情况和车辆、工商的核对情况,其中收入由社保或公积金数据按就高原则推算出家庭收入总和,无社保或公积金数据对象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推算家庭收入,劳动年龄段(指18周岁到60周岁)零收入对象需出具无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

  (3)在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建局对经汇总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需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或审核时发现申请家庭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审核单位即终止保障资格申请,并将该申请家庭纳入住房保障系统诚信档案,且申请家庭三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障。

  六、实施保障

  申请家庭被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后,通过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形式实施保障。非市区户籍环卫行业中住房困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租赁补贴形式为主实施保障。

  (一)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对象为未获得实物配租或自愿选择租赁补贴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

  1.租赁市场房源

  登记为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由其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市场承租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中小套型住房,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房屋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登记为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由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区住建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后方可实施保障,逾期3个月不签订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3.租赁补贴标准

  (1)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补贴金额按核准的保障面积乘以公布的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确定,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不予补贴。核准的保障面积为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保障面积标准=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市场平均租金×补贴比例。以租赁补贴落实保障的,保障面积标准按家庭计算不低于45平方米。家庭月补贴金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租赁补贴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①低保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

  ②低保边缘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80%;

  ③其他保障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50%。

  (2)非市区户籍环卫行业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按家庭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家庭人数为1—2人的,每月租赁补贴300元;家庭人数3人以上(含3人)的,每月租赁补贴400元。发放租赁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

  4.租赁补贴发放

  租赁补贴开始发放时间从申请家庭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次月开始计算,并由区住建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按季度发放。

  (二)实物配租

  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区住建局根据政策规定和房源情况制定实物配租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申请时间和配租对象等内容。

  核准的保障面积为保障家庭应保障面积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保障面积标准=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核准的保障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实行租赁补贴保障。

  1.实物配租顺序

  (1)实物配租按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其他保障家庭等类型依顺序实施保障。持有《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或《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的保障家庭视同低保边缘家庭实施保障。

  (2)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户数多于可供保障的房源数量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实物配租对象。未摇中的家庭实行租赁补贴进行轮候保障。

  (3)同类型家庭中,同类型的保障家庭按保障获准时间确定保障顺序,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依申请优先安排。

  2.签订租赁合同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逾期不签订的或签订满3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未入住的,视同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但保留租赁补贴保障资格。在租赁合同期内应按规定申报年审,经年审不合格的保障家庭,终止保障资格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应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3.租金收取

  (1)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等保障家庭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保障面积部分按区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按现行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但不得低于区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

  (2)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保障面积部分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2倍标准缴纳租金;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3)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中有下列情形者,按(1)方式收取租金:

  ①定期生活补助优抚对象;

  ②伤残军人、“三属”人员;

  ③拥有市级以上总工会颁发的市级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证书获得者;

  ④持有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者;

  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颁发证书的英雄模范;

  ⑥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的见义勇为者;

  ⑦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主要劳动力丧失者;

  ⑧户籍街道出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失独);

  ⑨经区民政部门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刚性支出占家庭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超过50%的。

  4.续租管理

  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应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到区住房保障业务办理点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续租合同期不超过5年。

  七、后续管理

  (一)年审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保障家庭在《租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载明的年审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窗口或用人单位申报年审,并填写年审申请表,年审申报流程和时限与初次申请程序相同。若超过载明年审时间6个月未申报年审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2.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在保障期内由于家庭财产、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30天内提交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窗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变更条件的,终止保障资格。30天内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3.保障家庭提交年审资料后,经年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终止保障资格。次月起,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停止发放补贴,实物配租保障家庭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二)变更管理

  保障家庭在保障期内由于家庭财产、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动态变化的,区民政局、征收等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要及时将动态数据反馈给区住建局。

  实物配租承租人原则上不予变更,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离异的,原配租家庭的共同申请人可以申请继续承租该公共租赁住房,经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实物配租家庭在配租期间保障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在30天内相关材料到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按变更后保障类型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租赁期间,除结婚、新出生的自然增加者外,不得增加其他共同居住人。共同居住人经审核登记后才可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共同居住人仅有居住权。

  实物配租承租人的未婚子女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或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的保障证中不再包含其子女家庭的,则其子女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

  实物配租承租人的年满35周岁的未婚子女婚姻状况未发生变化,不能作为独立家庭办理变更手续。

  (三)互换管理

  保障家庭在实物配租后,原则上不再置换公共租赁住房。

  (四)退出管理

  1.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准入条件的保障家庭,区住建局应做好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和相关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则从核实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保障资格。

  2.实物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的,丧失实物配租保障资格,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未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的;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超过年审期限6个月(含)仍未参加年审的。

  3.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自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个月(含)内搬迁并办理相关腾退手续,承租人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应结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搬迁期内租金按原租金标准缴纳。

  4.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交纳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部门(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对其行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为纳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对环卫行业一线职工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其年审、变更、退出、日常使用、监督管理等按照《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保障家庭如住房、离职、收入等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由用人单位向区住建局报告情况,区住建局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是否予以继续保障。

  (五)使用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家庭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家庭(或个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改变房屋结构、设备设施和使用用途;造成房屋内部设备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3.承租家庭(或个人)应合理使用并保护好房屋及固定装置和设备,在承租期限内因人为损坏的,应按规定修复并自行承担费用或按评估价赔偿。

  八、其他

  各街道应严肃各村居出具有关证明的工作纪律,确保内容详实信息准确。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应联合加强业务督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实地核查,对开具不真实证明的,提请有处分权的部门或上级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并应深化信用平台使用,通过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做好保障户的信用行为记录,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人,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对欺骗等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者,责令限期腾退承租房源或退还补贴款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自腾退房源或退还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恶意欠租转租、破坏房屋或设备的予以责令限期缴纳、修复或照价赔偿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区发改局根据区住建局定期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不良信息记录,在市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并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区财政局应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拨付住房保障经费。

  环卫用人单位共担管理服务责任。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一经查明,列入政策申领黑名单,取消企业三年申报资格,并报市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和市征信中心备案。用人单位应及时如实向区住建局报告环卫行业从事一线工作人员的资格、住房情况、就职单位、标段区域等变化情况。因人员离岗、购房等原因导致租房补贴多发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60天内未追回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其他公共服务行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事宜,按上级有关政策完善,另行组织实施。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近亲属,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户籍已迁出但任由其家庭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等。

  “三属”人员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环卫行业一线工作者,指从事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运处理、公厕保洁、河道打捞等环卫现场作业人员及环卫设施设备维修维护人员。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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