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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双流区两轮及三 成都双流区两轮及三轮限行吗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3-09 12:55:25
The Beginning

  双流区将对区内的两轮及三(四)轮车进行全面治理

  治理的对象为:

  双流区境内采用电力、燃油或其他方式驱动的两轮、三轮车及非标四轮车

  治理的重点:

  1、是未经依法登记上路行驶

  2、违规停放以及未经许可

  3、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等行为

  以下为《告知书》内容↓

  告知书 ·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采取电力、燃油或其他方式驱动的两轮、三轮车及非标四轮车(以下简称“两轮及三(四)轮车”)未经依法登记上路行驶、违规停放以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等行为进行以下告知:

  一、严禁无牌无证上道路行驶。

  两轮及三(四)轮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和行驶证。驾驶未经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将处50元罚款。驾驶未依法悬挂号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将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涂改或使用假冒、失效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将处50元罚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号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由公安机关扣留车辆,处以2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二、严禁违规停放。

  严禁两轮及三(四)轮车在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商场、步行街、菜市场等人员流动密集场所周边区域违规停放。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违反交通法规通行。

  两轮及三(四)轮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非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存在超速、醉酒驾驶、违反规定载物、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经指出仍不改正等行为的,将处50元罚款。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两轮及三(四)轮车从事道路运输,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由区综合执法局将车辆暂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或不足2万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非法加装、改装、拼装,销售或驾驶加装、改装、拼装车辆。

  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依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处以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等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的非机动车的,依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处以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处以没收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收缴机动车,并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六、严禁妨碍执行公务。

  对在政府各部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妨碍执行公务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电力驱动、燃油驱动等方式的两轮及三(四)轮车建立黑名单,对其违法行为及严重后果进行曝光。

  通过建立黑名单,禁止黑名单中的两轮及三(四)轮车再次从事经营;同时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对机动、非机动三(四)轮车的违法行为及严重后果进行曝光,引导人民群众理解支持,自觉抵制涉及两轮及三(四)轮车的各类违法行为。

  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

  成都市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3月8日

THE END

TAG:非机动车  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机动车  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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