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单位职工:
1.补缴时应由补缴人员的单位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填写《扬州市用人单位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审核表》
并提供能证明补缴职工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清单、劳动合同书、考勤表、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补缴职工补缴起始时间的单位营业的工商证明材料和单位演变情况说明,补缴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1995年底前的补缴费年限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1996年1月1日后的补缴费年限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同时为其办理补缴费手续;
3. 补缴比例按历年缴费比例确定,补缴基数按补缴各年度的缴费基准数确定。
4. 扬州市区参保单位为其员工补缴2010年6月30日之前的养老保险须在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2010年7月1日起的须在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5. 社保补缴分年度内补缴和跨年度补缴;年度内补缴在区社保中心,跨年度补缴在市社保中心。
温馨提示:
对企业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应提供当时的人员名册,为所有未参保的人员进行补缴。
补缴要按照当时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保的险种进行补缴,并计缴相应的利息。
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补缴单位的单位成立时间。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对应险种的险种开始时间。
灵活就业人员:携上述办理材料到社保中心办理相关的补缴手续。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