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广州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日期: 2022年06月16日
失效日期: 2025年06月15日
广州市从化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振兴战略,为本区高层次以及中高层次人才提供过渡性住房支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聚英才计划”的意见》(穗字〔2019〕9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由区政府、区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筹集,向本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中高层次人才以及其他类别人才供应的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分配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 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和分配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服务产业、服务发展,分类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 区住建部门负责全区人才公寓的政策制定、政策指导、规划计划、资金预算以及区级人才公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区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负责本区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和分配管理等工作。
区发改、规划资源、财政、科工商信、教育、人社、卫健等有关职能部门结合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区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管理经费、租金补贴纳入区财政保障。
第二章 筹集建设
第六条人才公寓可以通过配套建设、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设,也可以通过购买、租赁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以及接受捐赠房源等方式筹集。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施人才公寓建设。
第七条 人才公寓建设,原则上应以配套建设为主,集中新建为辅。具体建设渠道如下:
(一)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在产业、人员集聚的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内,可以配套建设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其中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含员工宿舍)占比可达50%(即项目总建筑面积的7.5%)。
(二)普通商品住宅项目配建。
1.全区中心城区(街口街、城郊街、江埔街)年度招拍挂出让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应配建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0%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具体配建比例结合年度需求、房源可供应情况确定。
普通商品住宅项目配建的人才公寓及配套车位需与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时间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3年内,配建的人才公寓户型、套数、面积及配套车位等建设及交付标准,应在出让合同中逐条明确并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区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
2.鼓励企业将通过招拍挂取得的自持租赁住房用作人才公寓,向区指定的人才供应。区政府可以结合市场租金水平给予适当的补贴,区政府补贴力度可根据人才公寓的数量适当增减。
(三)城市更新项目配建。
全区中心城区(街口街、城郊街、江埔街)年度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比例,不低于全区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城市更新项目(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类项目)建设总量的10%。具体配建比例结合年度需求、房源可供应情况确定。建成后的人才公寓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移交区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
(四)利用政府储备用地集中建设。
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储备用地经批准可用于集中建设人才公寓。具体报批程序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报批程序执行。
(五)利用社会存量用地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利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自有存量土地、集体建设用地、留用地,自行或合作开发建设人才公寓,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经批准认定的直接列入人才公寓建设计划。
第八条 人才公寓筹集,原则上应以盘活存量为主,鼓励社会参与,具体筹集渠道如下:
1.盘活利用政府存量公房。将空置并符合使用条件的公有住房等房源转作人才公寓使用。
2.从配建的拆迁安置房划转。将满足房屋征收需要后的剩余房源,经区政府批准转作人才公寓使用。
3.盘活利用市场房源。通过收购、租赁市场房源的方式筹集人才公寓。村民回迁安置房剩余房源,可以通过团租方式,统筹用作人才公寓使用。
第九条 区政府可以采取向提供市场房源的出租人发放投资补助、向承租房屋的用人单位发放租金补贴等方式,支持用人单位直接租赁市场房源用作人才公寓。
第十条人才公寓以满足不同层次人才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人才公寓按需设置多种户型。面向中高层次人才的单套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面向高层次人才的人才公寓单套建筑面积按高层次人才服务待遇相关规定结合房源实际执行。
第十一条符合划拨目录的政府部门、公益类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用地应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但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的项目用地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第十二条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采用备案方式立项;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采用审批方式立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新建人才公寓项目或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新建人才公寓项目的住宅部分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中约定应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簿上注明用途为“人才公寓”,备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整幢)抵押、整体(整幢)转让,转让后人才公寓性质不变”。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应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满足人才居家生活需要。
人才公寓项目规划选址应考虑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等因素,优先选择城市轨道交通相对便利、产业布局相对集中、公共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教育、医疗、道路、公交等公共设施应同步配套。
第三章 申请分配
第十五条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户为单位,每户家庭在全区范围内只能享受一套人才公寓,且当前在广州市内未享受人才公寓保障。
本区政府建设筹集的人才公寓,向本区认定的人才供应。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自行建设筹集人才公寓的,原则上向本单位的人才供应,具体分配方案由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政策制定并实施,分配结果报区住建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有剩余房源的,可向区指定的人才供应,具体分配方案由区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汇同用人单位制定并实施,分配结果报区住建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十六条 分配对象。申请租赁区级人才公寓的人才,应属于下列人才类别之一:
(一)本区高层次人才是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或评定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后备人才;
(二)本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评选的本行业领域优秀人才,具体标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汇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三)区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的中高层次人才,具体认定标准以区政府批准文件为准;
(四)具有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其他人才。
第十七条 本区高层次人才以个人(家庭)方式申请,其他类别人才以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人才公寓的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在本区未享受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四)申请人未享受广州市内的购房、租房等住房安家补贴。
第十九条 以个人(家庭)方式申请流程。
(一)公布房源信息。人才公寓所有权人或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根据人才公寓房源建设和筹集进度,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布人才公寓房源信息。
(二)受理申请。申请人在区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及承诺书,按要求如实填写后,携带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人才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及社保清单等工作证明,本人及配偶、未成年人子女不动产查询登记证明等材料向工作单位提交申请。
(三)初审。所在单位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人才资格等申报情况的初审,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住建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复核和公示。区住建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单位提交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区自有产权住房情况、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人才公寓及其他住房保障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提交有关资料到区人社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汇同复核。区人社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自收到提交资料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人才资格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送区住建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建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结果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五)公布。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建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布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名单并移交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进行分配。
(六)人才公寓分配。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根据申请人申请时间、人才层级、可供应房源等情况适时制定并公布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安排入住人才公寓。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根据分配结果安排申请人入住人才公寓,分配结果应当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报区住建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单位整租申请。
(一)公布房源信息。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根据人才公寓房源建设和筹集进度,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布人才公寓房源信息。
(二)受理申请及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区住建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区住建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单位提交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是否已享受人才公寓及其他住房保障情况进行审核;区委组织部、区人社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自收到提交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及个人申报情况复核,其中本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评选的本行业领域优秀人才,由区人社局、区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具有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其他人才,由区人社局复核;区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的中高层次人才,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复核,复核结果送区住建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制定分配方案。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结合城市建设、产业发展需求,以及拟供应房源的地点、数量及申请情况,制订分配方案。
(四)整体配租。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根据房屋分配方案,向各单位分配房屋。分配结果应当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人才公寓实施机构签订整体租赁合同。
(五)单位分租。用人单位结合房源和需求情况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制订具体分配管理方案。用人单位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分配结果报送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及区住建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区级人才公寓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经批准的区高层次人才可延长租赁期限至5年。期满后申请主体仍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且需要续租的,经批准后按租金标准续租,不再享受租金减免。申请主体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提出续租申请。租赁合同期满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的,申请主体应当在合同期满后6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人才公寓。
第二十二条人才公寓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参照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由人才公寓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实施机构确定。区级人才公寓租金标准应报送区发改部门,社会力量自行建设筹集的人才公寓租金标准应报送区住建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三条区政府建设筹集的人才公寓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人才公寓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四条租金减免及收取方式。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申请租赁的,申请人应与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由个人缴交;以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租赁的,用人单位应与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签订“整体租赁合同”,租金由用人单位统一缴交。
本区高层次人才按租金标准的80%减免租金,其他类别人才按租金标准的50%减免租金。具体租金由人才公寓实施机构通过减免档次后直接收取。区政府另行文件明确可享受免交租金的人才按有关政策执行。租金减免部分由人才公寓实施机构每年年底向区财政申请返还租金补贴。
第二十五条 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承租人应按时支付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网络、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已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人才,应当在办结入住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腾退原租住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退的,收回所承租的人才公寓。
第二十七条集中成片的人才公寓小区应加强社区服务管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人才公寓小区的党组织、居委会建设,提高社区服务管理水平,共建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的人才公寓小区。
第二十八条个人(家庭)申请人才公寓分配按照高端优先,分层分批逐步解决的原则进行,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配租给高层次人才,并通过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房源不足情况下,通过摇号方式配租。
第二十九条区级用于单位整体租赁的人才公寓应按照“供需匹配、动态调整”的原则,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及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可以根据分配方案实施情况以及承租单位分租、租金缴纳等情况,动态调整人才公寓分配方案,提高人才公寓使用效率。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租赁合同并收回已配租的公寓:
1.不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的;
2.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行政区域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或通过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
3.改变人才公寓用途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5.未按约定缴纳租金等应缴纳费用的,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1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
6.人才认定资格被撤销的;
7.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8.违反其他相关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三十一条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或未按规定时间腾退人才公寓的个人和单位,立即收回人才公寓并追缴违规享受的租金补贴;改变人才公寓结构、装修或用途的,需责令恢复原样。以上情况3年内均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将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载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失信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人才公寓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已获得配租资格的个人或单位,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有关入住手续的,视为弃租。弃租或承租未满3个月退租的个人或单位,自弃租或退租之日起12个月不再受理其人才公寓申请。
第三十二条区住建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人才公寓管理信息系统,整合房屋管理、不动产登记、人才认定、公安、教育、民政、社保、卫健和社区等的信息资源,完善住房和入住对象档案管理。
社会力量自行建设筹集人才公寓的,应做好住房和入住对象的统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同时符合市、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