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办理医保转退休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
(二)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
(三)实际缴费满5年(含广西区内转入年限,不含省外转入年限)。
同时满足以上3个条件时,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的人员包括:
(一)基本养老保险已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能办理退休的,男满60、女满55周岁的人员。
5年以上实际缴费年限认定:
政策依据
■ 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
第七条“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号)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条件成熟时实行自治区统筹。”;
第三十一条关于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时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缴费年限互认有关问题的函》(桂医保函〔2021〕58号)
明确区内跨统筹区关系转移对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当进行互认。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南宁市对这个实际缴费年限的认定为:含广西区域内转入的缴费年限,不含区外转入的缴费年限,区外缴费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