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报销】
一、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实行定点就诊,年度内首次刷卡就医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下属的定点村卫生室)为本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无起付线,年度封顶线为800元,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封顶线为900元,封顶线内的合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50%,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
二、门诊慢性病待遇
符合申报条件的参保居民可根据慢性病病种申报标准,准备相关病史资料至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居民统一进行材料受理、登记,并定期将受理的门诊慢性病申报资料报送至市医保经办机构。市医保经办机构定期组织专人对申报的资料按照门诊慢性病准入标准进行审核备案。经备案符合享受条件的居民即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诊,享受对应的慢性病待遇。
门诊慢性病患者实行定点就诊,经认定符合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居民, 每年可以从已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分别选择一家三级医疗机构和一家三级以下医疗机构作为年度慢性病就医定点,年度内首次门诊慢性病刷卡就医的医疗机构即为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个人选定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当年度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需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变更后当年度内不得再次变更。
具体待遇如下:
备注:
1、享受两种及以上慢性病待遇的,每增加一个病种封顶线增加500元,最多增加1000元。
2、H型高血压患者经认定符合享受条件的,按规定使用对应药品全额报销。
三、门诊特殊病种待遇
符合申报条件的参保居民可根据病种申报标准,准备相关病史资料至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居民填写申报表。提供相关病史资料至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进行审核备案,经备案符合门诊特殊病种享受条件的居民即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诊,享受对应的门诊特殊病种待遇。
门诊特殊病种实行定点就诊,经认定符合门诊特殊病种待遇的参保患者在选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就诊。
门诊特殊病种共有五种,分别是: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肺结核和精神病。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的患者,在门诊发生特殊病种对应用药、诊疗项目的合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90%,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
四、意外伤害门诊待遇
参保在校学生在校内遭遇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可享受门诊意外伤害报销待遇。在治疗结束后携带学校出具的受伤经过说明、门诊病历及就诊发票,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门诊意外伤害待遇无起付线,年度封顶线为3000元,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封顶线内合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80%、70%、60%。
五、住院待遇
参保居民可直接持卡到统筹区内任一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如下报销待遇:
备注:
1.参保居民患肺结核、精神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无起付线,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90%;
2.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比成年居民高10个百分点,且10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90%;100000元以上部分,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低于90%的,提高到90%。
3.参保居民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封顶线为300000元。
六、家庭病床待遇
家庭病床实行定点就诊,参保居民在就诊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床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家庭病床建床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认定,并为认定符合建床条件的人员办理建床手续。
家庭病床实行定额结算,定额标准为每天每床30元,每次建床不超过60天,定额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超定额费用个人负担。
七、生育待遇
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满12个月的参保居民,其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分娩直接持卡就诊,实行限额报销,其中顺产报销1800元,剖宫产报销3500元;产前检查(含新生儿疾病筛查)定额报销321元。
八、大病保险待遇
对参保居民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合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进行再报销,与基本医疗“一站式”进行结算。
具体待遇如下:
备注: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起付线降低为7500元,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以上内容,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新政策为准。
【职工医保报销】
一、门诊待遇
(一)门诊统筹
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的按比例报销,设置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超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个人自付。具体规定如下:
对长期居外人员门诊统筹的支付问题,凡办理了长期居外手续的人员在本人选定的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规定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报销比例如下:
对有门诊特殊待遇参保人员,门诊发票只能按医疗待遇就高的原则报销一次。
(二)门诊慢性病
1、我市规定享受补助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及办理流程
我市规定享受补助的门诊慢性病共有26种,分为甲类和乙类。
甲类门诊慢性病: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肾病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冠心病冠状动脉搭桥或支架植入术(术后一年内)。
乙类门诊慢性病:糖尿病;慢性心功能不全;冠心病;高血压病;肺源性心脏病;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慢性肾小球肾炎;类风湿关节炎;脑血管意外(脑梗塞、脑出血、蛛膜下腔出血)后遗症;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出现浸润性突眼);帕金森病;癫痫;系统硬化病;前列腺增生;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征;皮肌炎(DM)/多发性肌炎(PM)。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有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可向具备申报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待遇申报表》。经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按规定的准入标准确诊后,将相关病历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和一张两寸照片交至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按照门诊慢性病的准入标准进行认定,经认定后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2、门诊慢性病费用报销
门诊慢性病患者实行定点就诊,经认定符合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 每年可以从已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分别选择一家三级医疗机构和一家三级以下医疗机构作为年度慢性病就医定点,年度内首次门诊慢性病刷卡就医的医疗机构即为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慢性病患者所发生的对应范围内医疗费用,一个统筹年度(自然年度)实行个人年度累计支付,按病种类别分别确定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并按人员类别确定起付线。甲类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乙类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同时患有规定病种范围内两种及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患者,在以上单病种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000元,最多增加2000元。
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长期居外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慢性病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三)门诊特定项目
1、我市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及办理流程
我市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有恶性肿瘤(白血病)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血友病、活动性肺结核。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向具备申报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提出申请,领取并由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填写《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申报表》,并提供出院记录、病理报告单、检查化验单等相关医疗文书,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2、门诊特定项目费用报销
门诊特定项目患者实行定点就诊,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对应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0%, 个人负担10%;进行腹膜透析治疗的对应项目,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5%, 个人负担5%。一个年度内,轻度和中(重)度血友病患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20000元和80000元。
二、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的医疗费用支付,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分段支付的办法。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内的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根据市区医疗机构的类别分别定为:一级医疗机构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100元。职工因病同一年度多次住院的,按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依次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5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300元,一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200元。职工因同一种疾病在同一医院15天以内再次入院的,起付标准按1次计算。
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先从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支付,账户不足的,用现金支付,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
三、其它待遇
(一)大病保险待遇
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因住院、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特殊病等就医发生的,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规定的除自费费用以外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由大病保险予以支付。
参保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5000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偿。起付标准15000元(不含)—50000元(含)以内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60%;50000(不含)元—100000元(含)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70%,100000(不含)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险支付80%。
(二)特殊病种待遇
我市规定的特殊病种有:(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2)精神类疾病。
以上特殊病种经核定后,在定点专科门诊(含急诊、留观)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由医保基金100%支付。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家庭病床待遇
凡参保人员患病(如:恶性肿瘤晚期、脑血管病致瘫需继续治疗的等)符合住院条件,但因年老体弱行动不便不能住院治疗的,由参保人员本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提出建议,医务科或家庭病床科填写《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待遇申报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到定点医院办理建床手续。
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为100元,由参保人员自付,超过起付标准部分,个人分段按比例支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家庭病床实行定额结算,定额标准每天每床30元。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按规定个人自付部分及超定额部分。参保人员个人自理上门诊疗费。家庭病床建床不超过60天,超过60天,应重新申办手续,重新计算起付标准。家庭病床的费用报销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四、异地就医
(一)居外就医
1、居外就医的人员范围及办理流程
居外就医的人员范围有: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参保地外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参保人员;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参保地外长期居住且不迁户籍的参保人员;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参保地外长期工作的参保人员。
长期居住外地的参保人员须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并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同时提供有效的居住证件及复印件(居住地户口簿、居住证、暂住证之一),在外地工作或学习的可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备案后的居外人员,在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如因病情需要转往其他城市医疗机构住院就诊,须有转诊证明。
2、居外就医医疗费用报销
(1)长期居外人员在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的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省内联网医院就医执行参保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省外联网医院就医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2)长期居外人员无法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时,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凭参保人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原件、出院小结(需加盖医院有效公章)、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需加盖医院有效公章)、有效票据等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二)转外就医
1、转外就医的办理条件及办理流程
转外就医办理条件:经市级医院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确因医疗需要,而本市又缺乏相应的医疗设备或专业技术人员,需转外检查、治疗者。
转外就医办理流程: 符合转外就与条件者,经具有转诊资质的医疗机构审核后,填写《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经医疗机构备案后,可至备案城市医疗机构住院就诊。市外转院手续当次有效;因病情需要,需再次赴外地复查复诊的,须再次办理备案手续。因恶性肿瘤手术治疗转外就医备案手续有效期为一年。
2、转外就医医疗费用报销
转外后发生的门诊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转外后住院期间发生的外购、外诊费用,需由就诊医院医务(政)科、医保办(科)明确原因并提供说明。
转外就医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如异地联网结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市内相应医疗机构一致,如手工零星报销则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市内相应医疗机构降低5个百分点。同一年度内首次转外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再次及多次转外住院的,转外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500元,不设最高支付限额。未办理转外手续而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市外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市内相应医疗机构降低20个百分点。
(1)转外就医人员在异地联网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应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省内联网医院就医执行参保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跨省联网医院就医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2)转外就医人员无法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时,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凭参保人身份证、银行卡、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需加盖医院有效公章)、有效票据等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履行报销手续。
以上内容,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