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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规定(宁波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规定是多少)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4-03 15: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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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规定

  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视同缴费年限指2000年12月31日前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养老保险视作缴费年限),但不包括2001年1月1日以后缴纳和补缴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2001年1月1日后的医保缴费年限。住院医疗保险、原过渡期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按2:1的比例,折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原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按4:1的比例折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1.市区范围内在2021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满15年。参保人员退休后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时,医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比例为6.3%,补缴金额不计入个人账户。补缴的基数按退休时执行的征缴依据且不低于本市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乘以相应系数确定,其中2016年2月前退休的系数为(13%-4%)/(10%-3.7%),2016年2月(含)至2021年6月期间退休的系数为(11%-3.7%)/(10%-3.7%)。

  上述人员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以选择按月延缴至达到规定年限,延缴的缴费比例为对应月份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比例,基数为对应月份执行的征缴依据。延缴人员在按月延缴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达到规定年限后,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延缴人员在延缴期间有条件补缴的,也可申请中止延缴,基数按退休时执行的征缴依据且不低于本市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乘以相应系数确定,按6.3%缴费比例,一次性按规定补缴余下部分的年限。

  2.市区范围内2021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统一调整为20年。医保缴费年限确定、一次性补缴或延缴等按以下办法执行。

  (1)缴费年限确定办法。医保缴费年限包括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以及外地转入年限。对2021年7月1日前医保缴费年限进行系数调节,调节系数=4/3(即:调整后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调整前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按系数调节后确定的缴费月份数不足1个月部分,按1个月计算。2021年7月1日后在我市新参保的参保人员(含医疗保险关系从宁波转出后,2021年7月1日后又重新转入宁波的人员),其外地转入的2021年7月1日之前的缴费年限不采用上述系数调整法进行调整。

  (2)一次性补缴或延缴办法。退休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不足20年的,可选择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的缴费比例按6.3%执行、基数按补缴时征缴依据的90%确定;也可选择按月延缴至达到规定年限,延缴的缴费比例为对应月份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比例,基数为对应月份执行的征缴依据。延缴人员在延缴期间有条件补缴的,也可申请中止延缴,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办理补缴时征缴依据的90%确定,缴费比例为补缴时的缴费比例。

  3.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衔接期,期间退休的人员采用孰低法,即按新老政策分别计算不足年限部分的一次性补缴金额,确定孰低补缴金额对应的政策为补缴办法。确定按新政策补缴的,补缴的基数按补缴时征缴依据的90%乘以系数(11%-3.7%)/(10%-3.7%)确定,延缴及延缴中止后补缴的办法按2021年7月1日后退休人员补缴和延缴办法执行;确定按老政策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延缴及延缴中止后补缴的办法按2021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补缴和延缴办法执行。

  4.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曾在全市各区(县、市)参保的,办理享受基本医保退休待遇核定手续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及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计算,按办理时医保参保关系所在区(县、市)的政策执行。

THE END

TAG:年限  医保  系数  医疗保险  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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