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指南
一、办理条件
1996年1月1日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
二、申请材料
新生儿父母须携带有效证件(一般为身份证)进行申领。
1、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只能提供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出具情况说明和书面声明(各1份)。
2、只能提供父亲信息的,新生儿父亲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书面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各1份),向拟落户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在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只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还需提供产妇在该助产机构的住院分娩记录(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各1份)。
3、在具有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包括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断脐、胎盘、会阴撕裂等处理的),由新生儿母亲及时向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的,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只能提供新生儿母亲或父亲信息的,应按第1、2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4、在不具有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应由新生儿母亲及时向新生儿出生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还应提交相关助产机构证明和记载分娩信息的材料(1份)。只能提供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或无法核实母亲信息的,应按第1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5、在具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以下简称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时应提供除按第1.2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要提供下列材料(各1份):
(一)亲子关系声明。
(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如有接生人员,需提供接生人员接生情况证明。
(四)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首次签发登记表。
6、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需向签发机构提交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住院费用结算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等,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各1份)
7、原助产机构撤并的,参照第5条要求,由原机构所在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8、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效身份证件为准。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未在公安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的姓名,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各1份)
三、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
向住院分娩所在的助产机构或者县市区卫计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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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
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三)获取
窗口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