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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残疾分级规定(连云港残疾分级规定最新)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5-10 10: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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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残疾分级

  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

  视力残疾分级

  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

  1.盲:

  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2,而低 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2.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其中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听力残疾分级

  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配戴助听放大装置)。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1.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2.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3.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4.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分级

  按各种言语残疾不同类型的口语表现和程度,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

  1.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2.言语残疾二级:

  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3.言语残疾三级:

  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4.言语残疾四级:

  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肢体残疾分级

  按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分级(不配戴假肢、矫形器及其他辅助器具)。肢体部位说明如下:

  1)全上肢:包括肩关节、肩胛骨;

  2)上臂:肘关节和肩关节之间,不包括肩关节,含肘关节;

  3)前臂:肘关节和腕关节之间,不包括肘关节,含腕关节;

  4)全下肢:包括髋关节、半骨盆;

  5)大腿:髋关节和膝关节之间,不包括髋关节,含膝关节;

  6)小腿:膝关节和踝关节之间,不包括膝关节,含踝关节;

  7)手指全缺失:掌指关节;

  8)足趾全缺失:跖趾关节。

  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等于50mm;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手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小于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智力残疾分级

  按0~6岁和7岁及以上两个年龄段发育商、智商和适应行为分级。

  0~6岁儿童发育商小于72的直接按发育商分级,发育商在72~75之间的按适应行为分级。

  7岁及以上按智商、适应行为分级;当两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级时,按适应行为分级。WHO-DASⅡ分值反映的是18岁及以上各级智力残疾的活动与参与情况。智力残疾分级见下表。

  精神残疾分级

  18岁及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据WHO-DASⅡ分值和适应行为表现分级,18岁以下精神障碍患者依据适应行为的表现分级。

  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值在≥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简单照顾者的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多重残疾分级

  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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