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条件
申请家庭同时符合家庭成员、收支水平、家庭财产认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
(一)家庭成员认定条件
家庭成员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其他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5.医保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收支水平认定条件
在上一自然年度内,申请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家庭成员因罹患疾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同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合规医疗费用指申请本市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人员,在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发生的医疗保险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部分(包括自付一和自付二),均纳入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报销范围。
家庭总收入指申请家庭中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现金和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等。其中: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净收入。劳动报酬和福利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及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工资、薪金、劳务费、加班费、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稿酬等。
2.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经营收入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生产劳动获得的收入总和等。
3.财产净收入指通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主要包括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商业保险收益,彩票收益及其他偶然所得收益,转租承租土地经营权收入、出租或者出让房产收入以及其他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征地拆迁(征收)安置补偿所得等扣除相关费用之后的部分。
4.转移净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转移净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辞退金、商业保险理赔金、住房公积金,接受捐赠、赠与和扣税后所得等。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国家给予的特殊照顾待遇;
(2)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3)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
(4)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5)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学补助、生活补助、伙食补助等;
(6)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领取老人福利养老金的,每人每月200元不计入收入;
(7)参加短期公益劳动或活动获得的劳动报酬;
(8)政策性农业种植、养殖补贴;
(9)经医保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10)其他国家和本市有明文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的项目。
(三)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内容。
货币财产包括:
(1)现金、存款、资产管理产品、有价证券等;
(2)商业保险;
(3)作为企业投资人认缴的出资额;
(4)股权、股份、债权;
(5)需要计入认定范围的其他货币财产。
实物财产包括住宅类和非住宅类房屋、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等。
具体标准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京政办发〔2018〕45号)。
(四)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1.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当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之和。
2.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符合给予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的条件。
(1)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和大型农机具。符合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其他认定条件,拥有唯一机动车且该机动车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院长期就医使用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区根据实际制定。
(2)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及承租的住房达到两套及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具体包括产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等,其中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名下的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按一套计算。
(3)家庭成员名下拥有非住宅类房屋,且非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
(五)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时段
1.家庭收入认定时段。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的家庭,其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其申请或定期核查前12个月(含当月)的家庭月平均收入确定。
2.家庭财产认定时段。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的家庭,其申请前6个月(含当月)内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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