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进行,且应适应社会救助综合改革的趋势和要求。
办理流程:
1、申请和资格认定
低保边缘家庭应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和资格认定。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取消可通过信息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的申请证明材料。授权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进行经济状况核查。
申请家庭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2、核对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信息核对,不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3、调查核实
信息核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4、公示、民主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纳入低保边缘家庭的,应在村(社区)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及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对没有争议的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公示、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民主评议情况、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5、确认批准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后,提出确认意见。予以批准的,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社区)将申请对象家庭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举报电话等必要信息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不予批准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前款所列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权限,可在社会救助综合改革中,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遇有重大异议等特殊情况,审核确认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