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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可以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家庭户立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注意事项: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不担任户主的,应当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指定户主的书面材料。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设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户主应当督促户内成员按规定登记户口。
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该单位应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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