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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录(聘)用人员,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不含农村地区),无直系亲属投靠的,经单位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
(二)录(聘)用相关手续和社保缴纳证明。
以下情形除外:
因积分落户享受落户区域加分政策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和社区户的人员,三年内不办理市内户口迁移,迁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和投靠配偶的除外。
》》南京积分落户分值表(基础+加分+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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