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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户口迁入南京市城镇地区(南京户口市内迁移政策)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6-02 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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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实行户籍准入和积分落户并行的户籍政策。不符合《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条件的,按照《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执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教育部门申请,凭相应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

  (一)安置在本市的军队干部转业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省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入户介绍信》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入户介绍信》;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二)被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聘用合同书。

  (三)属于国家“****”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本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或证明;

  3、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四)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具有中国国籍),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

  3、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4、迁移人员没有国内户口的提交本次入境的护照或旅行证等出入境证件,户口注销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

  (五)博士后出站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六)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录用审批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南京市留学回国人员申报户口介绍信》。

  (七)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户口迁移证(加盖人社或教育毕业生主管部门审核专用章);

  3、毕业证书;

  4、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交《就业报到证》,职业中专毕业生提交《毕业生推荐就业登记表》(教育部门审核后加盖专用章)。

  (八)往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

  3、就业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创业的提交本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社保缴纳证明(对缴费年限无要求)。

  (九)往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或专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本科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或者创业的,专科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

  3、就业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创业的提交本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本科的提供近1年、专科提供近2年连续缴纳社保证明。

  (十)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经市人社部门盖章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外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时需提供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批文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原件);

  4、就业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创业的提交本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社保缴纳证明(对缴费年限无要求)。

  (十一)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经市人社部门盖章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外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时需提供当地人社部门的发证证明);

  4、就业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创业的提交本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社保缴纳证明(对缴费年限无要求)。

  (十二)调入在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或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签发的调令(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十三)在宁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的工作人员,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或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出具的《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书》或调令(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十四)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省或市政府批准的文书;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属以上各种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户落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城镇:

  (一)投靠配偶,且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配偶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该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5、投靠人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养老待遇证明或退休金领取机构出具的经盖章确认的退休金证明。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或者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但均为本市集体户的(高校学生集体户、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除外),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的除外);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的,提交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

  (四)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4、结婚证;

  5、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父母关系证明;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7、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五)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配偶,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结婚证;

  4、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7、投靠人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养老待遇证明或退休金领取机构出具的经盖章确认的退休金证明。

  (六)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或者现役军人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结婚证;

  4、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七)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父母投靠现役军人成年子女的,现役军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军人结婚证;

  4、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与现役军人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八)本市生源的高等院校学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申请户口从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迁回本市城镇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未毕业的不提供);

  3、户口迁移证。

  (九)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刑满释放户口注销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提交以下材料:

  1、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或户口注销证明;

  2、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

  (十)原户籍系本市居民,后因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等原因户口迁入外地,现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4、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养老待遇证明或退休金领取机构出具的经盖章确认的退休金证明;

  5、证明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材料。

  (十一)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父母死亡证明;

  (十二)父母双亡的成年子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人均房屋面积不低于我市最低标准的,提供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父母死亡证明;

  属以上第八、九种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户落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民政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一)从本市应征入伍的南京籍士兵退伍,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区级以上退伍士兵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士兵落户通知书》;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二)从本市应征入伍的非南京籍大学生士兵退伍的,在退役后或毕业后的1年内,可将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未毕业的不提供);

  3、征兵办出具的《入伍通知书》;

  4、《退伍证》和区级以上退伍士兵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士兵落户通知书》;

  5、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三)非本市应征入伍的士兵退伍符合易地安置南京的;

  1、居民身份证;

  2、区级以上退伍士兵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士兵落户通知书》;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安置南京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市或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的《军队离休退休人员转移户口证明》;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属以上各种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户落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军队有关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一)驻宁部队现役军人的家属随军的,提交以下材料;

  1、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

  2、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配偶、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4、结婚证;

  5、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随军批复。

  (二)驻宁部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提交以下材料:

  1、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士官证;

  2、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

  4、家庭关系证明。

  属以上各种情形的,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部队集体户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部队同意落户意见书。

  退役运动员安置南京并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体育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省体育局出具的退役运动员安置证明。

  属以上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户落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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