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一)从本市应征入伍的南京籍士兵退伍,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区级以上退伍士兵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士兵落户通知书》;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二)从本市应征入伍的非南京籍大学生士兵退伍的,在退役后或毕业后的1年内,可将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未毕业的不提供);
3、征兵办出具的《入伍通知书》;
4、《退伍证》和区级以上退伍士兵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士兵落户通知书》;
5、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三)非本市应征入伍的士兵退伍符合易地安置南京的;
1、居民身份证;
2、区级以上退伍士兵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士兵落户通知书》;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安置南京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市或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的《军队离休退休人员转移户口证明》;
3、入伍时的《户口注销证明》;
4、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关系证明。
属以上各种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直系亲属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户落户。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