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补贴政策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对象
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指东莞市户籍人员以及常住地在东莞市的广东省户籍人员,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有效登记失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龄失业人员
指女性四十周岁以上、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零就业家庭”人员
指户口簿家庭成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指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六)戒毒康复人员
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七)刑满释放人员
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八)精神障碍康复人员
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九)退役士兵
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十)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十一)失地农民
指依法被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十二)省、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材料
我市户籍人员持有效身份证明;我省非我市户籍人员持有效身份证明、我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居住证》,向我市任一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东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同时,属于以下类别人员的,还需分别提供相应材料:
(一)残疾人员
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零就业家庭”人员
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四)戒毒康复人员
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五)刑满释放人员
提供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六)精神障碍康复人员
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七)退役士兵
提供退出现役证明材料;
(八)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由镇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相关证明;
(九)失地农民
提供镇街(园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本人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三、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哪些补贴政策?
(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我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3.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
每月按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
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小贴士:灵活就业登记线上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自主登记;非我市户籍人员购买灵活就业社保即完成灵活就业登记。)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
2.劳动者属于经我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
3.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按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1年。
四、除个人可享受补贴政策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也能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我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备注:协作地区指广西、贵州、西藏和新疆)
(二)一般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我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200元。
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
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
2.相关岗位招用我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按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五、业务办理方式
1、窗口办理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到我市任一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办理;补贴类业务需到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2、线上预办理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在搜索栏输入需要办理的业务名称,例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