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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租赁补贴的条件
(一) 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但未承租的家庭和新就业人员;
(二) 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低保、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鹿寨镇除外),且在户籍辖区内实际居住生活在户籍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 (包括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 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辖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详见当年申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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