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素,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指父母、配偶、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共同生活应当综合考虑共同居所、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家庭共同财产、相互扶助关爱、持续时间等因素。主要包括:
(一)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二)父母;
(三)父母双亡,与其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未成年弟、妹;
(四)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和因病因残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在校就读期间,如户籍迁出,可随父母或监护人在当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但未共同居住的阶段性在外务工人员(年内至少返回家庭一次);
(六)现役军(警)官和士官;
(七)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户口登记,但有出生证明和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的新生婴儿以及其他共同生活成员(如入赘人员);
(八)复员退役军人以及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回到家庭共同生活的人员。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