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东粤西粤北就业补贴标准
博士每人10000元,硕士每人7000元,其他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
一次性。
补贴条件
(一)劳动者到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参保地均属粤东粤西粤北地区。
(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首次参加社会保险时属于毕业2年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三)劳动者已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注意:1.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项补贴政策。
2.毕业2年内:指毕业学年以及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起算2年的特定时间段。
3.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山区计划”等政府部门组织的基层服务项目且服务地在本市的毕业生,符合上述相关条件的,也可申请本项补贴。
4.补贴对象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稳定就业指处于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状态。
5.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6.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本就业扶持政策。
7.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企业享受本项补贴政策。劳动者到上述单位就业的,视同到企业就业。
8.根据粤府办〔2023〕13号、粤人社函〔2023〕261号精神,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和基层就业补贴整合为粤东西北地区就业补贴,自2023年8月11日起停止实施原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和基层就业补贴,并即日起不再受理基层就业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申领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已受理但尚未审核通过的基层就业补贴申请,相关条件、补贴标准按粤府办〔2023〕13号“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的规定执行。
9.劳动者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其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均应属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