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丹东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的材料
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在医疗终结三个月内,由其所在单位医保专管员持下列相关材料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1、流产、引产:《丹东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收据原件。
2、住院分娩:《一孩(多孩)生育登记单》、《出生医学证明》两个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丹东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收据原件。
3、男职工:
(1)申领护理津贴:结婚证、《一孩(多孩)生育登记单》、《出生医学证明》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丹东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2)申领配偶未就业生育医疗费补贴:除上述申领护理津贴的证件外,还需提供男职工配偶生育的原始收据(复印件或补制凭证等均无效)、配偶生育住院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4、异地生育:结婚证、《一孩(多孩)生育登记单》、《出生医学证明》上述证件的原件,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汇总明细、诊断书、住院病历复印件,《丹东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登记表》,《丹东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统筹外转入的参保人员,除按上述相应情况提供材料外,另需提供原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加生育保险证明或参加生育保险凭证及缴费明细单。
每年单位首次报销时,需提供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在A4纸上打印或手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温馨提示:以上材料中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单、出院小结、麻醉记录单及产前超声检查报告单,剖宫产手术中遇有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卵巢肿瘤等手术的需提供病理报告单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