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港澳台出生户口登记
一、办理条件:尚未取得港澳台地区合法身份。
二、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
(二)港澳台出生证件;
(三)入境证明材料;
(四)父母双方或者母亲单独一方的出入境证件(需与出生证明一致);
(五)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六)父母《结婚证》。
三、办理时限: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四、注意事项
1、提交我国港澳地区相关证件材料的,应当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2、提交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证件材料的,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公证协会核验并附核验材料。
3、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另需提交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并经派出所内部核查父母的原户口已注销(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另需提交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承诺,并经派出所内部核查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原户口已注销(申请人可自行提交户口注销材料)。
4、中国公民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父母双方现户籍不在福建省,因故无法随父母落户的,可在提交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法办理落户相关材料、拟落户地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家庭关系证明后,随直系亲属落户。
5、 国(境)外出生子女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后,出生证件不能留存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出生证件上注明“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