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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宁波养老保险转移热门问题解答 宁波养老保险政策规定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2-21 14: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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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宁波养老保险转移热门问题解答

  一、参保人员省内流动就业是否需要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省内跨区域流动就业的,两地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无需办理转移和归集。我市2020年5月1日后参保,在省内企业流动的,养老保险账户自动跟随到新参保地,2020年4月30日前参保的,原在省内有多个养老保险账户的,在办理转移、个账清算或退休时,系统自动合并计算为一个账户办理业务。

  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入条件是什么?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女性不满40周岁、男性不满5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到达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在浙江省的;

  4、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途径有哪些?

  线上转移申请: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http://si.12333.gov.cn)、掌上12333APP或支付宝(市民中心一社保),选择“服务一社会保障一社保关系转移一社保转移申请”服务,填写转移申请相关信息并提交后,可在“社保转移进度查询”模块查询转移办理进度。

  线下转移申请:参保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向原或新参保地社会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申请时需准确填写转入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名称,社保经办机构按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四、参保人员超过“4050”跨省流动就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如何处理?

  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后,跨省流动到非户籍地省份 (或直辖市) 首次参保的,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继续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政策不可以转移到临时账户地。

  待到达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人员不能在临时账户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应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年限及个账本息,转移归集到确定为待遇领取地的其他省份或回户籍所在地。

  五、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转移资金如何计算?

  1、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按参保人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如属于临时账户性质的,且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2%的,按实际单位缴费比例转移。

  2、个人账户储存额:

  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

  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参保人员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施(2010年1月1日)前已办理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实施后没有再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七、浙江省内流动就业的,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省内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待遇领取地为最后参保地;

  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省的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待遇领取地为省内最后参保地(省内未参保的,为户籍地)。

  八、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地重复参保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其中同一时段发生企业职工身份缴费与我省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重复的,则清退金额为全部个人缴费。

  九、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清退的情形?

  1、《社会保险法》出台前 (2011年6月30日),参保人员出国定居 (含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须清退,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2011年7月1日以后的,可以申请清退,也可以继续保留。

  2、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且不愿意延缴或无其他养老保障制度衔接的;

  3、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依法一次性继承。

  政策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kTy3oI1eEB7LulxrZKCg_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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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  待遇  关系  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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