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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2月20日起
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缴费的,分别按10分/年累积计算,其中:
1、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
2、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
与之前政策的变动:
稳定就业指标。突出合法稳定就业,将“连续”缴纳社保作为该项指标加分重点,删除原政策凭缴纳基数加分内容。
TAG:城镇职工 加分 基本医疗保险 个月 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