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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低保申请核算家庭收入时有哪些情况会扣减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2-26 21:49:39
The Beginning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按照务工地两个月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

  家庭成员虽然有劳动能力,但确需照护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成员而实际未就业的,应据实认定其收入。生活不能自理的评估一般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 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和自主洗澡6项指标中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因病、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具体按以下扣减:

  (一)因残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身体残疾购置的辅助器具,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按照个人移动辅具最高2000元(不足2000元的按实际购买价格)、假肢类最高10000元(不足10000元的按实际购买价格)、助听器类最高3000元(不足3000元的按实际购买价格)、助视器类最高3000元(不足3000元的按实际购买价格),予以扣减。

  (二)因病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疾病治疗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承担的自付和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含按规定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等),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按照实际金额予以扣减。

  (三)因学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高职)的,每学年最高按照8000元(不足8000元的按实际学费)扣减因学支出;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每学年按实际缴纳的学费予以扣减;就读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参照当地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予以扣减。

  (四)因遭遇突发性灾难支出。共向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遭遇突发性灾难在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扣除各类保险理赔,以及其他理赔、补偿和补助后由个人承担的自付和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按照实际金额予以扣减。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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