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
(一)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
(三)投靠配偶的;
(四)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
(五)父母双亡的成年子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六)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
(七)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父母投靠另一方的;
(八)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军人未成年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军人父母投靠军人成年子女的;
属上述第(二)项情形的,父母年龄应当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属上述第(三)项情形,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的,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
公民申请投靠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
(二)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属上面(四)、(五)、(六)、(七)、(八)项投靠情形的,还应当分别提交死亡证明或者现役军人证明。
退役军人投靠户口登记在集体户配偶的,提供上述第(一)、(三)项材料。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