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仲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4〕89号)规定,本会受理仲裁案件收取的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执行收费标准如下。
一、案件受理费
(一)仲裁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分段累计计收: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00元(含)以下的部分 | 100元 |
5000元至50000元(含)的部分 | 按4%交纳 |
50000元至100000元(含)的部分 | 按3%交纳 |
100000元至200000元(含)的部分 | 按2%交纳 |
200000元至500000元(含)的部分 | 按1.5%交纳 |
500000元至1000000(含)的部分 | 按0.8%交纳 |
1000000元以上的部分 | 按0.4%交纳 |
(二)仲裁案件收费标准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在仲裁请求中,当事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争议金额;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以其解除请求所涉及合同金额作为争议金额;当事人提出确认请求而未提出具体请求金额的,以确认请求所涉及的金额作为争议金额;当事人请求确认部分合同条款的效力、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者变更、撤销部分合同条款的,以仲裁请求涉及的该部分合同标的额作为仲裁请求标的额。
单独申请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或者履行一定行为,且不涉及争议金额的仲裁请求,每件收取受理费2000元。
其他请求情形的,财产类案件一般以合同总金额为请求数额,非财产类案件每件收取受理费2000元。
(三)互联网仲裁案件、金融案件中涉及银行借款的案件受理费标准,按本会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其他新型仲裁案件受理费按本会收费标准执行。
(四)经本会在人民法院登记入驻的特邀调解组织调解,进入仲裁程序的诉裁衔接案件,仲裁收费可参照诉讼费、仲裁费收费标准,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予以收取。
二、案件处理费
因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制作仲裁文书并送达以及其他合理支出而产生的仲裁案件处理费,结合处理费实际支出,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按案件受理费的10%交纳,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二)互联网仲裁案件、金融案件中涉及银行借款的案件处理费标准,按本会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其他新型仲裁案件处理费按本会收费标准执行。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第三方机构人员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以及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三、退费标准
(一)案件受理费按以下比例退还:
1.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全退。
2.案件组庭后第一次庭审前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退50%。
3.第一次庭审后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退20%。
4.闭庭后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退10%。
5.因本会无管辖权驳回仲裁申请未开庭的,案件受理费全退;已进行庭前调查或开庭的,案件受理费退50%。
(二)案件受理后,处理费不退。
四、附则
仲裁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本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交纳。
本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