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公益性岗位福利待遇: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补贴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2、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按规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3、各地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温馨提示:
1、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依法所签订的劳动合同3年一签订),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2、对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零就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重度残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将人员信息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待遇以所在地级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月发放。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商业保险经办机构,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统一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中途离职的,其意外伤害保险取消,变更为该岗位承继者并继续享受原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温馨提示:
1、乡村公益性岗位所签订的服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2、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且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村脱贫人口,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意外伤害保险期限重新计算,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