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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缴费几年后又回到港澳,之前在天津交的养老保险费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
港澳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前离开天津,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自己在天津的养老金账户:
1)保留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再次来天津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2)由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回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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