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天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是如何规定的?
(一)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
1.超过申报参保缴费期在次年6月30日前办理补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下列方法支付医保待遇:对于上年度参加居民医保的,医保待遇享受期从补缴费次月起至当年年底;对于上年度未参保的,医保待遇享受期从补缴费第四个月起(补缴当月计为第一个月)至当年年底。
2.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和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所在年度居民医保费的人员,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按照“即参即享”原则享受相关待遇。
3.未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内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4.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四个月(含)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四个月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在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内出生,并办理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四个月后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费次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5.中断职工医保人员:待遇享受期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二)居民生育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期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其他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为参保次年1月份至12月份。
参保学生儿童在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后,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可继续享受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并向学校所属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申请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