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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特困救助供养对象认定条件(特困救助供养是指哪些对象)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5-17 21:38:59
The Beginning

  凡持有长沙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无生活来源;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本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本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本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享受特困供养,已经批准享受的,从查实的下月起终止享受:

  (一)提出申请前或享受特困供养期间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肢体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营运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

  (二)保障期间购房、建房(拆迁安置、政府确定的危房改造除外)或高标准装修住房且无突发困难的;

  (三)拥有经营性门面或2套及以上住房;

  (四)按有关政策领取了征地拆迁费、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不能说明已经使用的用途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五)采取隐匿、转移、变卖等手段,放弃自身权益和财产,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假象的;

  (六)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

  (七)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签署授权书、并提供有关证明、证件或证明、证件提供不齐全的,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

  (八)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虚假住所的;

  (九)经区县(市)民政部门认定不予保障的其他情形。

  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THE END

TAG:财产  残疾人  情形  收入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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