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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指南(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5-17 21:39:00
The Beginning

  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指南(外地+本市)

  在缴费期间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

  参保人缴费期间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在户籍迁入地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跨省市迁移

  参保人缴费期间户籍跨省市迁移的,应当在户籍迁入地申请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照户籍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转入条件:

  1、天津户籍人员返回天津就业且参保;

  2、外省市户籍人员到天津就业,男职工不满50周岁、女职工不满40周岁;

  3、经转出地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参保人员;

  4、原在外省市缴费的本市户籍人员,不符合外省市领取待遇条件,需回津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应确认该参保人员在外省市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

  5、外省市户籍人员,累计在本市缴费满10年,转入我市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应确认我市为参保人员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参保地。

  转出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天津市企业养老保险;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到其他省市;

  3、职工自愿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待遇期间户籍跨省市迁移的,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仍由户籍迁出地按规定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各区社保中心地址及咨询电话

THE END

TAG:户籍  养老保险  参保  待遇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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