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参保
由单位代扣
2:居民医保
参保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二)非本市户籍,持有本市居住证且在原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在肥各类学校学生;
(四)随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参保办法
(一)已参保居民。上年度已参保居民可以登陆“合肥医保”微信公众号,点击“居民参保”,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自行参保缴费。居民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社(村)居委参保缴费的,由社区(村)工作人员帮助居民通过微信公众号续保缴费,或通过“合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平台”参保登记、代收代缴医保费用。
(二)新参保居民。持户口本或居住证,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社(村)居委参保登记,由社(村)居委通过“合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平台”录入参保人员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代收代缴医保费用,打印《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
(三)中小学生。中小学生参保工作由学校负责组织。9月1日至10月30日,所在学校应通知学生家长,通过登录“合肥医保”微信公众号线上参保缴费。既往未参保的新入学学生,学校应通知学生家长持户口本或居住证,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社(村)居委参保缴费。学校应统计学生的参保人数,在11月10日前报各县(市)区、开发区医保管理部门。
(四)高校学生。在肥高校学生,由所在高校组织参保缴费登记。10月30日前,各在肥高校通过网络向市医保中心居民医保科报送在校学生名单的电子版(电子版格式附后),由市医保中心导入数据库备份。11月1日起,各高校通过参保平台批量线上缴费,或者组织学生通过登录“合肥医保”微信公众号参保缴费。
(五)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8月30日前,由县(市)扶贫办、县(市)区(开发区)卫健、民政部门分别提供8月份在册人员名单(纸质加盖公章和电子档各一份),交县(市)医保中心、区医保管理部门,直接导入参保系统。12月31日前,按照上报的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从县(市)、区(开发区)医疗救助资金帐户划转到县(市)、市居民医保财政专户。
(六)其他人员。
1. 未在参保期参保的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外国专家共同生活子女、精神障碍患者(需持有市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卡),可到市、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办理补保手续。
2.一周岁以内新生儿,可凭户口本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