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项目)变更
根据具体修改信息,分别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法人或经办人员居民身份证、护照及港澳台通行证等证明身份的的证件;
3、变更开户银行、银行基本账号的开户证明或变更证明;
4、《银行代扣协议》;
5、《农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
二、机关事业单位变更
根据具体修改信息,分别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编制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办人员居民身份证;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参保单位相关的批准文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
三、个人变更非敏感信息——参保人的民族、户口性质、手机号码、家庭电话等
根据具体修改信息,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2、外国人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个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就失业证、劳动合同制工人手册、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等有效证明材料;
3、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备案表;
4、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
个人变更敏感信息——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号码、姓名、性别、证件类型、国家(地区)、出生日期等
参保人本人办理时提供下列材料:
1、参保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居住证、护照等)(原件);
2、户口簿曾用名页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修改曾用名时提供);
3、户口簿中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公安户籍信息调整时提供);
4、退休审批表或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出生年月的认定材料(原件)(修改出生日期、性别等信息且与有效证件不一致时提供);
5、参保单位、经办机构提交的相关说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办理时,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代理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居住证、护照等)(原件);
2、《委托书》(原件);
3、参保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居住证、护照等)(复印件)。